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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时间:2022-10-26 01:11:02 | 浏览:1785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0-10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0-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2019年度聘请致同事务所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该事务所恪守职责,能独立、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费用分别为110万元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合计为121万元人民币。

二、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致同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徐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致同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致同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致同事务所是致同国际(Grant 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二)人员信息

致同事务所目前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董旭,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7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董旭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孟俊峰,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孟俊峰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业务信息

致同事务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8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11亿元。对上市公司2019年报审计194家,收费总额2.58亿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致同事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致同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董旭(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7年,孟俊峰(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致同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冯忠军担任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冯忠军,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冯忠军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五)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事务所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六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董旭以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孟俊峰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公司以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事务所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认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任期内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致同事务所以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综上所述,同意续聘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致同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续聘致同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公司以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0-102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担保及结算等业务,协议有效期三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均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公司关联董事杨之诚先生、汪名川先生、付德斌先生、王波先生、肖章林先生、周进群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中航财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董元

5、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8、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9、公司股东:航空工业占其注册资本的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2.62%。

10、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07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航空工业及所属12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经银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于2007年4月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07年5月14日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经三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25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4家,其中,航空工业出资额117,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11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2%。中航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中航财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1,501.27万元,利润总额102,939.82万元,净利润79,194.1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合计11,428,800.4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54,372.83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10,730,225.61万元。2020年1-6月,该公司营业收入128,627.58万元,利润总额47,792.74万元,净利润35,844.56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航财司资产合计8,781,732.49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89,969.48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7,840,118.1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

中航财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航财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其他情况

中航财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中航财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人民币存款,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中航财司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中航财司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担保服务: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财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五)关于其他服务: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